离婚时房子怎么分?这份律师解读大有用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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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房价的水涨船高,离婚时,房产成了*大的争议焦点。婚前按揭买房,婚后共同还贷,离婚时房子归谁?6月30日,记者就热点问题,采访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的崔甜律师。

婚前按揭买房

2012年,胡某和林某相识后相恋。婚前,胡某在单位附近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,支付了首付款24万元。婚后,两人共同偿还了贷款30万元,还有14万元贷款尚未归还。双方离婚时,因房屋权属产生争议。

律师解读:

根据《*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(以下简称《婚姻法解三》)第十条规定: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从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来看,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存在三方两个法律关系,即购房方与出卖方(一般都是开发商)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、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。购房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,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。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后,开发商就应当为购房方办理房产证。在办理了房产证以后,购房方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,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。接下来,购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个合同,即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。

此时,购房者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。只不过,由于购房者基于他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,使得购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。购房者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,属于购房者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,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。因此,房屋产权归属在婚前已经确定。在离婚时,仅就共同还贷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
婚前共同出资买房

汤某、孙某系夫妻关系。2000年5月,为结婚双方打算购买某房屋。由汤某出资15万元,孙某出资5万元,其中58000元从汤某母亲顾某的银行储蓄卡中转账,于2000年10月9日与开发商签订期房购买合同。由于各种原因,双方决定以孙某一人名义购买房屋。2001年7月5日,汤某、孙某登记结婚,并于同年7月16日办理了房屋的产权登记。

之后,由于感情不和,孙某不承认此房屋是汤某、孙某共有,称汤某的出资是借款。汤某遂诉诸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产权。

法院认为: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。但这仅仅表明该登记的对外效力,而不影响汤某、孙某内部对房产权属的重新确认。房屋虽登记在孙某名下,但不影响汤某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利的行使。汤某方出资15万元,其中58000元从汤某母亲顾某的银行储蓄卡中转账,根据相关规定,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根据上述规定,涉案房屋虽于汤某、孙某结婚前由汤某父母出资与孙某共同购买,但汤某父母当时出资购房的目的是为了汤某、孙某结婚而出资。*终法院认定,汤某、孙某在婚前所购房屋是为了双方结婚之用而共同进行出资的行为,虽然将产权登记在孙某一人名下,但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。因此确认房屋为共同共有。

律师解读:

共同出资买房情形下,未免纷争,建议以双方共同的名义购买,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购房资金的来源、数额、性质,双方各自所占的比例,并且妥善保存买房合同、收据、转账凭证等。

父母赠与房屋

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。2009年,两人登记结婚。婚后,两人一直在李某家居住。2013年,张某的父母出资,帮两人买了一套住房,登记在张某名下。装修结束后,两人一直在这套住房居住。2018年,张某和李某因为感情不和离婚。离婚时,这套住房成了俩人的争议焦点。

律师解读:
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。

由于传统习惯的缘故,父母在出资时往往并不会明确出资给哪一方。因此,很多情况下由于无证据证明是对自己子女的出资,故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。但这又明显有违赠与方父母的本意。为此,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七条进一步规定: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,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该规定不仅易于操作,同时也更理性,使婚姻回归本质,也更符合出资方的本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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