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长期空置物业各项费用不可减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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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在外地工作的太原籍市民反映:因家庭和工作都在外地,导致太原市一套已装修商品房空置,请问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,物业各项费用是否能减免?如何减免呢?

太原市房产局回复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“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”。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拒绝缴纳物业费,但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了服务的(比如设施设备的养护、清洁绿化等服务),该理由不成立。但因物业公司擅自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,或是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,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的物业费。

也就是说,虽然房屋长期空置,在对物业服务无疑义的情况下,物业费仍然需要按时交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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